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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多22岁儿﹞告外遇妻通奸逾时效 不起诉

自由时报 2010/08/22〔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

苗栗县罗姓男子与范姓妻子育有一女,他发现户籍内竟然多出一子,早在民国83年就登记,民国77年次,如今已22岁。他因此怀疑妻子外遇生子,控妻涉嫌通奸与伪造文书,由于已超过追诉权的时效,苗栗地检署裁定不起诉。

罗姓男子指控范女在77年9月产下的儿子,并非他的亲生骨肉,范女仍在83年8月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出生登记,使户政人员误将他登记为孩子的生父,涉嫌通奸与伪造文书。

检方表示,通奸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诉权时效5年,修法后改为10年。如以罗某指控推算,范女涉嫌与人通奸是在77年9月以前,他却迟至今年6月才提出告诉,早已超过追诉期。

伪造文书的最重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的追诉权时效10年,修法后改为20年;罗某指控范女涉嫌在83年8月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今年6月提告,看似只有16年,未超过20年追诉期。

但刑法另规定,「行为后法律如有变更,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因范女涉嫌伪造文书的时间是83年,是在刑法95年7月1日修法之前的行为,此案正确的追诉权时效仍是10年,既然已逾追诉期,所以罗某指控妻子的两项罪嫌,依法只得裁定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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