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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女友已婚 不算相奸

自由时报 2010/11/07〔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

苗栗县31岁林姓男子,与27岁王姓女同事交往,双方发生性关系。王女丈夫报警捉奸,并分别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奸、相奸,但事后撤回对王女的告诉。苗栗地检署调查发现,王女与丈夫分居且隐瞒已婚,林某并不知情才上床,并无犯意,予以不起诉处分。

检方调查,林姓男子与王女今年9月先后在林某住处、高雄的汽车旅馆发生过性关系。10月2日凌晨3点多,王女丈夫会同警员前往苗栗竹南一家汽车旅馆捉奸,在房内发现两人共处一室,现场并有已拆封的保险套包装袋、使用过的卫生纸团。

分居未离 夫捉奸提告

王女的丈夫分别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奸、相奸,但事后撤回对王女的告诉。林某坦承9月间与王女两度上床,但辩称10月2日警察上门时才知道她尚未离婚。林某辩称,他与王女是同事,曾问王女的婚姻状况,她说已经离婚。今年8月间,两人被调到同一间办公室,感情加温,开始追求王女。

王女也说,她告诉林某已经离婚,所以林某不知道她其实并非单身,8月开始对她展开追求。她与丈夫因感情不睦,分分合合多次,8月间搬回娘家住,与丈夫分居,并已在10月4日离婚。

检察官认为,王女婚姻失和,和丈夫分居时,与林某交往,为求交往顺利,掩饰有夫之妇的身分,合乎常理。林某当时不知她婚姻关系还在,与她上床,并无妨害家庭的犯意,相奸罪嫌不足,应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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