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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夫非兒生父 收養才可從夫姓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讀者唐小姐問:

我離婚後與有婦之夫生下小孩,小孩從我姓。與現任丈夫結婚後,小孩辦認領並從父姓,有違法嗎?另與丈夫未婚同居生子,二○○五年十月坐月子期間母親過世,丈夫立刻準備好雙方家長與證人蓋好章的結婚證書要我簽名後就辦理登記,還辦滿月酒席,請問這樣的婚姻有效嗎?符合新法還是舊法?

律師余忠益詳解:

妳對小孩身分的描述不明確,只能試著推論如下:妳離婚後與有婦之夫生下小孩,這小孩從母姓,依推論應屬尚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妳後來結婚的現任丈夫,就是當初和妳生育小孩的有婦之夫嗎?如果是,則子女經由認領而改從父姓,沒有違法。

倘若您後來結婚的現任丈夫並非當初那個有婦之夫,該子女若經由認領就會有問題,因其並非現任丈夫所生的子女,沒有血緣關係,則該認領應屬無效,建議改以「收養」,經法院裁定收養,有養父子關係小孩才可改從父姓。

公開儀式婚姻即有效

此外,妳在二○○五年十月辦滿月喜酒,若視為結婚儀式則適用舊法,且二○○五年所辦理的結婚登記,依照舊《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婚姻才有效。因此,妳主張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於當時辦滿月酒席是否代表結婚的公開儀式。

例如當時有無當眾宣布結婚消息或證婚、有無酒席、有無證人可證明當初確屬結婚儀式等。

至於修法後,目前只要有二位以上證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姻即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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