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人 正卡債附卡不必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未具名讀者問:
多年前我用過哥哥的附卡,已剪卡四、五年了,且剪卡前四年我就未再使用,現在哥哥沒繳卡費,我也約一年未與他聯絡,但銀行來電說,我曾持有附卡,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我不知道他欠銀行多少錢,是否真的要幫忙清償,有沒有什麼解決辦法?
律師邢建緯詳解:
要先釐清的是,當初申請信用卡附卡時,是否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不是,當然不用負責;若是,也不必過度緊張,因實務上,已有認定銀行此舉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宣告無效的判決。
兩判決認為違誠信
第一份是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五號民事判決指出,信用卡契約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的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加重附卡持有人的責任,而銀行對附卡持有人的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有違平等互惠原則,認定該條款無效。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號判決也指出,銀行在信用卡契約中,要求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的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應認為無效。
因此可知目前法院的立場也認為,這種連帶清償的約定有違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讀者可以此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