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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包二奶之刑責

*大陸包二奶法律問題

玫玫的先生義信在大陸投資設廠,她常聽說很多台港商人在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但深情的玫玫非常信任先生,二人雖然聚少離多,也決不相信義信會背著她在大陸有外遇包二奶。不料某日在餐宴上,玫玫聽到友人耳語,說義信在大陸有另一個老婆,她才驚覺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也發生在她身上,透過長途電話向義信證實後,玫玫慌亂得不知如何面對這種狀況。

詳解: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義信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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