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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在蒙古通姦 妻無法在台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林小姐問:
我先生外遇,對象是蒙古女人,發生外遇的地點在蒙古共和國,對方目前住在蒙古,我能否依法向對方要求精神賠償或訴諸法律將對方求刑呢?另外,若先生想將和對方生下的女兒帶回台灣,要如何辦理?小孩的出生證明上,生父欄是我丈夫的名字,所以是否以登記遷入戶籍直接辦理?

律師林銘龍答:

林小姐想追究丈夫通姦對象的民、刑事責任,但那名女子是蒙古共和國人,人在蒙古,發生通姦的地點也在蒙古,由於通姦罪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依《刑法》第七條規定,無法處罰。

況且通姦並非萬國公罪,目前只有中華民國等少數國家仍以刑法處罰通姦,除非蒙古共和國針對通姦也以刑法處罰,林小姐才可到蒙古提告,但詳細情形恐怕要詢問當地律師會比較清楚。

私生女可辦戶籍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也有管轄權的問題,因通姦發生地在蒙古,林小姐必須到蒙古的法院請求精神賠償,簡單講,由於犯罪地在蒙古,林小姐無法在台灣司法機關控告蒙古人。

您還問到丈夫與蒙古情婦所生的女兒報戶口問題,由於小孩出生證明上已載明生父就是林小姐的丈夫,不論林小姐同意與否,林小姐的丈夫都可以持小孩的出生證明,直接向台灣的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替小孩辦理戶籍。

但若林小姐也接納這個小孩,則林小姐可另向法院辦理收養,成為孩子法律上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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