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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錄音帶可以當作通姦的證據嗎?

*資料來源: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

心的小楓問:

有一次我錄到先生講電話,對話竟是「好想跟妳作愛」、「不行啦!人家那個還沒完呢」、「可是我現在就想要妳」、「真的嗎?」、「嗯!」、「那你現在來接我,我們到...」我可以用這卷錄音帶去告先生通姦嗎?

詳解:

通姦,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官司講證據!要構成刑事上的通姦罪責必須「抓姦在床」,所以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抓姦。但切勿貿然衝進去,要給配偶及第三者做愛的時間,否則他倆人衣著整齊就前功盡棄囉。

有些學者認為即使未遂亦可訴請裁判離婚。所以,若要成立民事裁判離婚中的通姦,妳可請幾個朋友幫忙,利用照相機、錄音機、錄影帶等,將當時的情景拍錄下來。別忘了找找垃圾桶,看是否有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受污的床單等,若有則請警察一併扣案移送。

告訴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配偶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半年後要告,就得再去捉姦。若想以「與人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亦應自捉姦時起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

小楓若希望先生刑事通姦罪責成立,要蒐集更充份的證據。若不告刑事,亦可直接提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注意遵守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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